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现住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X366线由英德市金造往九龙方向行驶。黄某某行驶至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路段时,与行人即被害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于2020年01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在医院时,黄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医院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2万元,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