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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和5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和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和2018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苏E*****小车(套牌)沿S208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张谷英镇兰陵村门头组路段时,遇行人肖某某由南往北横过公路,因黄某某驾车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行人,致使苏E*****小车与肖某某接触,肖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离开了现场,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过了一会儿,张某某驾驶的湘F*****大客车经过事发地段,肖某某左腿被辗轧,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及苏E*****小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肖某某因左下肢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黄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黄某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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