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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2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7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在庐江县乐桥镇老院社区小店村民组道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同向后方由王某某驾驶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轧。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头颅开放性损伤脑组织毁损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87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著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588434****。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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