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T83****号小型轿车由***线右转弯往**港市场方向行驶,18时43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港**羊庄门前路段再次右转进入**港市场时,碰撞到站在路边的幼儿张某甲(2周岁),造成张某甲受伤。黄某某马上下车抢救张某甲,并留在现场拨打110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张某甲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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