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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R78***的小型客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安皋路口东100米处时,将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康某某撞倒在公路上后驾车逃逸;同日19时36分许,柳某驾驶豫R****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此,再次撞到躺在地上的康某某,造成康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支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柳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具结认罪认罚书,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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