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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3********,哈尼族,大专文化,系云南**商业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路**号**街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建水县普雄街方向驶往面甸镇方向,于当日19时40分左右,行驶至普雄公路XG34K16+930米处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李某甲驾驶的牛车后部相撞,造成李某甲现场死亡、两车受损、水牛受伤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3.62mg/100ml。

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李某甲家属共计人民币47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及车辆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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