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边山村**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前科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7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黄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后座搭载黄某甲)从广丰区泉波镇边山村黄家中出发经654县道前往广丰区五都镇金山驾校。当日5时50分许,途径654县道广丰区泉波镇鸿坛村坟恩路口附近路段,因夜间驾驶小型轿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致使小型轿车碰撞到前方右侧车道路边位置的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经广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早上10时左右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初步事故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2020年11月4日,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详细经过1份、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1份、收条1份、谅解书1份、黄某某人口信息表1份、黄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份、黄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事故现场照片13幅、辨认笔录1份;5.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20]尸检鉴字第073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979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980号1份;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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