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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7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村,住****村。2017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9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陕汽牌重型货车从繁峙县大营镇出发,准备到繁峙县神堂堡乡土楼村拉铁矿。11时30分许,当车沿新108国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351KM+100M双向隔离车道东侧车道处(神堂堡乡钟耳寺村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正在左转弯的由高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晋H*****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董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相撞,造成高某丙、董某甲死亡,高某甲、高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路外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丙、董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高某丙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董某甲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重度胸腔闭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海跃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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