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粤JE****小型轿车由台山市台城往深井镇方向行驶,当天15时许,行驶至深井镇大洞老李村路段时,与右侧路边的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韦某某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5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街道**路**号**房,联系电话1363043****、1342677****。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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