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楼**号。2019年1月10日黄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8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川******号挂车沿自贡往乐山方向行驶至S66隆汉高速129KM+800M路段处,所驾驶车头左侧与前方行驶在小客车道上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右后侧面发生刮擦,然后向右驶入事故封控施救区域,先与准备施救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号施救作业车发生碰撞,后与停在摆控区域内等待施救的川******号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川******号车驾驶员宁某某死亡以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犯罪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死者家属书面谅解,未赔偿三辆受损车辆的损失。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暂扣驾驶证3个月。在驾驶证被扣留不具备驾驶资格期间,黄某某使用伪造的他人证件、冒用粟某某的驾驶证信息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章和发生5.17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在处理事故期间仍向交警部门提供伪造的栗某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属于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曾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在无驾驶资格期间再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并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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