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 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事先与杨某甲(已判)约定,以1500元每套的价格将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资料全部卖给杨某甲。后被告人黄某某按照约定在工商部门注册了“瑞安**五金行”、“瑞安**五金店”两家个体工商户,又分别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等,并将上述两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资料全部卖给了杨某甲。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收到了杨某甲支付的800 元预付款。经查,2019年6月至11月份期间,上述对公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数额累计达1998万余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对公账户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59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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