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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7********,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道**号**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发“办证”的广告,后其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某(在逃),郭某某让黄某某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去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号,办好后将所有材料交给郭某某,郭某某会给黄某某一定费用的报酬。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某某在郭某某的指使和带领下,于2019年12月5日在深圳市某某局注册了“深圳市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申领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郭某某和另一男子的带领下,拿着注册的公司资料去到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某某支行,在郭某某的指使下办理了对公账号。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号银行卡、U盾、关联电话卡全部交给郭某某,从郭某某处收取了人民币1000元的费用。经侦查,发现“深圳市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对公账户涉及两起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四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动电话检查取证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手机进行了调查取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取深圳市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对手信息、公安机关调取手机号码为137*******(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通话记录、深圳市市场某某管理委局档案查询清单:深圳市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资料;2.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认罚供述;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幼珍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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