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乡**村**湾**组,来厦暂住同安区**镇**里**号**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影响未实际执行,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在黄某甲等人(另案处理)的介绍和安排下,提供其本人身份信息,下载“工商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人脸验证等,先后办理厦门**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并从中获得好处费22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同安区**镇**里**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2.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7.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婷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54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暂扣于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