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0********,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公司总经理,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幢**。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任重庆市**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从2019年10月起,为发展业务,满足购房客户办理房贷时少交首付款需要,授意公司员工周某甲、周某乙、左某乙、张某某、左某甲、张某乙等人为购房需要办理贷款的客户购买离婚证、户口页等身份证件,用于办理银行贷款, 购买证件所需费用由公司报销。
经查,周某甲、张某某等业务员共购买了持证人为黄某乙等人的61本假离婚证,持证人为庞某某等人的10套户口页和向某某的身份证1个。
2020年6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厦**房间将黄某某捉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离婚证件照片、户口页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乙、左某乙、张某某、左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情节严重、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执行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秦圣卓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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