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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新村**号,现住址连江县**镇**村**新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小区**座**室,现住址连江县**镇**路**号**小区**座**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5月22日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在连江县凤城镇通过手机组建微信群,组织60余人在“大象十三水”APP网络平台以“十三水”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入股合伙经营该赌场,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被告人黄某某和吴某某分别负责晚班和白天班的财务结算,被告人黄某甲也偶尔参与财务结算。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审计,2019年5月1日至5月22日期间,该微信赌博群收取赌资共计164882.58元人民币,抽头共计6765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5月15日至5月22日间,共收取赌资94956.5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2日,连江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提取截图、关检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许某某、魏某某、魏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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