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司机。家住信丰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信丰县**镇村湾。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4********。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违法改装的蓝色南骏牌小货车(赣B7****)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装载一台挖掘机从信丰县小河镇驶往正平镇。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平交警中队民警陈某某,李某某着警服驾驶警车带领协警员共五人在信丰县**镇**村公路段开展正常交通执法,发现黄某甲、黄某某后,执勤民警及协警立即示意该货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货车靠边停下后,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要求货车司机黄某甲出示相关证件,黄某甲坐在车上拒绝出示证件并开始拨打电话,执法人员多次表明身份要求其配合工作,民警陈某某并将货车车门打开要求黄某甲配合执法工作,黄某甲伸手准备发动车子逃离。民警陈某某担心车子发动撞伤执法人员,遂伸手拦住黄某甲的手阻止其发动车子离开。黄某甲突然用手使劲往民警陈某某右脸部打了一拳,随后下车推拉陈某某。为防止黄某甲伤人,陈某某欲控制黄某甲的手,黄某甲挣脱控制继续推搡陈某某,并用手去抠陈某某眼睛,陈某某避让,黄某甲将陈某某推倒在公路旁边水沟内殴打,陈某某躲闪黄某甲殴打。这时,坐在副驾驶的黄某某从车内持铁锤冲下车朝陈某某背上打了锤,后被在场执法人员拉开。黄某甲见协警张某某手持执法记录仪在录像,手握拳头往张某某手腕上拍打了一下,继而又辱骂推拉在场其他民警及协警。随后信丰县公安局正平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双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及法医学鉴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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