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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吕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南里****单元**。该2006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58********,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该2006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6********,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该2006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58********,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以涉嫌诈骗罪被青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019)冀03刑辖31号将该案指定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该案。于2019年10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征山、占地补偿过低,需要通过上访及媒体曝光向政府施压获得更多补偿为由,先后从**村各组中支取了村民的征山、占地补偿款,用于上访、找媒体等费用;其中在2005年8月份,通过被告人吕某某送给邓某某6万元让其联系焦点访谈报道**征山、占地补偿低等问题,因未采访和报道,后将6万元索回。该6万元索回后被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私分。

2005年春天,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找北京法制日报记者报道本村事情过程中共计花费19000元,后黄某某找到黄某甲等人,要求对外就说给了北京法制日报记者30000元,黄某某将其中的11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今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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