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区**公寓**座**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区**路**号**村**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区**宿舍**栋(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区**路**号**栋**室)。被告人鲍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甲”、“**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巢湖市**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巢湖市**路**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区**路**。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9月被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8月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区**小区**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六安市**区**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13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吴**”、“**甲”、“**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六安市**区**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某(绰号“**甲”、“**乙”、“**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霍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储某某及李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顾某某(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合肥市**路黄某甲经营的**警犬繁殖基地内(以下简称“**狗场”)及周边区域长期开设赌场敛财。在赌场发展过程中,为维持赌场的稳定性、秩序性、安全性,树立非法权威,黄某甲、顾某某以高额固定工资先后招募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及王某乙、李某甲、吴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管理、“抽头”、接送、护场、望风等事务,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为首要分子、以王某乙、鲍某某、王某甲为骨干成员,以张某乙、杨某甲、王某丙、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袁某某、苑某某(张某乙等8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确定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长期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并相继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3年间,黄某甲、顾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长期在合肥市**路黄某甲经营的**狗场内、周边农户住处及野外空地等处开设赌场,组织、安排储某某等人邀集参赌人员至赌场内以“龛干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以高额工资招募王某乙、鲍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吴某乙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护场、望风、抽水、接送人员、高利放贷等事务。每场参赌人员约七十人,每场赌资约100万元,累计开设约1000场次,非法获利约1亿元。
赌场开设期间,黄某甲策划、组织、指挥赌场内一切事务,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万元;在赌场内从事管理等事务的鲍某某非法获利约40万元;在赌场内参与管理、协助“抽头”、从事高利放贷等的王某甲非法获利约30万元;在赌场内负责“抽头”等事务的陈某某非法获利约50万元;在赌场内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接送赌场内其它工作人员的张某甲非法获利约20万元;在赌场内从事高价售烟、高利放贷等事务的吴某甲非法获利约20万元;在赌场内出资坐庄、邀集参赌人员并收取回扣、参与赌场分成的储某某非法获利约60万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08年秋的一天晚上,为维护赌场稳定,在**狗场赌场内,黄某甲带领张某甲等人持金属甩棍对破坏赌场秩序的参赌人员杨某乙进行威胁、殴打,致杨某乙全身多处受伤。
2.2010年2月23日晚,黄某甲为向黄某乙追索非法高利贷本息,带领王某乙、王某甲、杨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驱车至金寨县**乡**街道(原**街道)向其逼债,并对其实施殴打。后黄某甲等人在强行带走黄某乙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黄某乙亲友制止而被迫离开。期间,上前制止的田某某亦遭黄某甲方殴打。
3.2010年7月1日下午,黄某甲为向参赌人员王某戊索要非法高利贷本息,在**狗场赌场内对其进行辱骂、罚站持续至当日晚,后黄某甲指使王某乙等人将王某戊带至六安一宾馆内继续索债至次日凌晨。
4.2010年11月4日8时许,黄某甲为向参赌人员湛某某索要非法高利贷本息,带领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等十余人至六安市**区**粮油厂向其逼债,在强行带走湛某某过程中,湛某某亲友及厂内的工人上前制止,引发双方互殴。当日,公安机关处警后,双方约定今后索债通过湛某某亲属李某乙解决。
5.2011年1月22日18时许,黄某甲为向参赌人员张某丙索要非法高利贷本息,指使王某乙、鲍某某等人至六安市**镇,强行将正在家中准备乔迁事宜的张某丙带至六安市**商务宾馆房间。后黄某甲向张某丙索债,并对其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张某丙被迫承诺以次日收取的乔迁礼金还债才得以离开。次日,黄某甲带领王某乙、鲍某某等人至张某丙举办的乔迁喜宴现场,索得2万元礼金后离开。
6.2011年3月7日中午,黄某甲为索要参赌人员湛某某的非法高利贷本息,带领王某乙、鲍某某、王某甲、王某丙、郑某某、苑某某、袁某某及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湛某某亲属李某乙进行逼债。在六安市**区“**厨房”饭店二楼一包厢内,黄某甲指使鲍某某、彭某某等人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并阻止其离开。期间,李某乙短信求助朋友报警。得知李某乙报警后,彭某某吩咐他人欲强行带走李某乙,李某乙被逼从包厢窗户跳下,致双脚受伤。经鉴定,李某乙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黄某甲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1日,储某某经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10月30日,鲍某某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11月6日,王某甲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11月15日,吴某甲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2月4日,陈某某主动到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投案;张某甲系在服刑期间,被侦查机关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晏某某、葛某某、张某乙、黄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李某乙、湛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鲍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纠集他人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储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在长期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黄某甲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鲍某某、王某甲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集团的规定,黄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为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储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修勇
袁增根
检察官助理 刘景亮
刘 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储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件和证据材料39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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