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有限公司工人,住本市**苑**区** 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 月23 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 年1 月18 日经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永年,曾用名马永坤,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浚县**村**号。被告人马永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7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 月7 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无法向谢某乙索债,遂产生了通过至谢某乙父亲谢某甲家中喷漆等手段,迫使谢某甲代为偿还债务的想法。后其于2017年10月30日至同年12月18日先后7次指使被告人马永年至本市**镇**村**埭**号谢某甲家及谢某甲经营的位于本市土桥农商行附近的3A环保漆店实施喷漆、砸玻璃、堵锁眼等行为,造成谢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7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至谢某甲家喷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31元。
2.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至谢某甲家喷漆、堵锁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89元。
3.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至谢某甲店面喷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97元。后准备至谢某甲家喷漆,未果。
4.2018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永年至谢某甲家砸玻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0元。
5.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分别至谢某甲家、店面喷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28元。
6.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分别至谢某甲店面喷漆、堵锁眼,并至谢某甲家砸玻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6元。
7.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至谢某甲店面喷漆、堵锁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60元。
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喷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永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马永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志强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马永年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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