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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马某某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房。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1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马某某以每人2万元的酬劳,按照境外毒贩计划安排,从缅甸携毒品海洛因分别运输到郑州和沈阳,该二人穿上事先处理夹带有海洛因的鞋子,经云南临沧乘飞机飞抵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时,被民警挡获,现场从黄某某所穿一双棕色皮鞋内查获海洛因两包,共计净重348.46克,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所穿一双黑色运动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共计净重3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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