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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马某某等5人盗窃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乡**村**地**号福建省明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湖北省**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福建省三明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乡**村**地**号福建省明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路**号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路**号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某某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2020 年9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一起商量将堆放于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华山大桥桥底桥墩处的安全梯笼偷走卖钱,并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盗窃。

1.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至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收购莆炎高速项目部所有的堆放于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华山大桥桥底的安全梯笼,并谈好价格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华山大桥桥底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用气割切割梯笼的平台框架,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将切割好的平台框架搬运装车。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将12个共2940斤切割好的安全梯笼平台框架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得人民币2940元。其中,黄某某分得940元,邓某某分得1000 元,马某某分得1000元。

2.2020 年10 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至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收购莆炎高速项目部所有的堆放于明某某枫溪乡华山村华山大桥桥底的安全梯笼,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方式切割12个共2940斤的安全梯笼平台框架。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同样以每斤1元的价格将切割好的梯笼平台框架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得人民币2940 元。其中,黄某某分得1000 元,邓某某分得940 元,马某某分得1000元。

经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728元。

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28元,数额较大。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宁化县水茜镇被明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家属帮二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退赃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官:王  勇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联系电话138********。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三明市******,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联系电话15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宁化县********,联系电话18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宁化县********,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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