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200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在南宁市银海大道西二里五巷三号楼一楼盗走一辆粉红色“猴子”电动车。经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壹酷牌粉红色“猴子”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东风南苑安置房小区,盗走一辆黑色松吉牌电动车。经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黑色松吉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东风南苑安置房小区,盗走一辆绿色爱玛电动车。经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绿色爱玛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36元。
盗窃共计人民币6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2.被害人宁某某、王某某、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南价认定[2019] 2694、2697、26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邕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件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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