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6********,汉族,半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在临西县河西镇单屯村**铺门市附近,董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董某某将张某某打伤,被害人秦某某、秦某乙对董某某进行劝告,董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将秦某某、秦某乙打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腹部损伤系轻微伤;秦某某左手中指损伤系轻微伤;秦某乙口唇损伤,左胸部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秦某某和秦某乙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丙、黄某乙、秦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和秦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