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居委**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于2009年6月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3********,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住广东省罗定市**镇**居委***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受雇在罗定市泷洲北路125号的河畔居养生堂从事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先后聘请陈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等十多名妇女在养生馆内开展卖淫活动。该养生堂通过设立不同价位的色情服务项目,制定上班时间、工作纪律、押金、提成制度,为卖淫妇女编排工号、提供食宿、避孕套,并通过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调配、安排。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从事管理卖淫妇女、记账、提供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嫖资、向被告人韦某某及卖淫妇女发放工资、通风报信等工作;被告人韦某某从事招聘、管理卖淫妇女、安排卖淫妇女给嫖客提供性服务、培训和指导卖淫妇女的卖淫手法、收取卖淫妇女的化妆费用等工作。
公安机关于2019 年12月3日查处该窝点,当场捉获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十对。经核查,在2019年初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号以及支付宝账号收取的嫖资高达三百多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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