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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00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巷**号。2013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社**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巷**号。2018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其共同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房间内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三次,容留莫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高某某、莫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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