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9********,汉族,中专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罗源县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罗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名称为“50分翻倍”的微信群,利用“拱趴大菠萝”APP组织群成员以1积分兑换人民币0.5元的方式进行“十三水”网络赌博,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对赢家进行抽水,并雇佣了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财务人员,主要负责赌资结算工作。被告人黄某某事先为在“拱趴大菠萝”APP上开房间的群成员充值叶子,群成员利用叶子开好房间后将房间的链接发至群内,其他群成员通过链接登录房间。每个房间均需要九人报名参与赌博,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份每位参与人员输赢情况的积分清单,被告人黄某某及陈某甲以此为据向输家收钱、按比例向赢家抽水后转账。
被告人黄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已查清的赌资累计人民币2779222元、抽头渔利人民币83374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26日至11月7日期间作为赌博群的财务管理人员,合计领取工资人民币6850元,经手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02431元,帮助被告人黄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9072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月11日已全额退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11日被民警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幢**单元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告人黄某某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财付通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的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陈某甲招商银行卡、财付通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7日的交易流水明细、支付宝信息查询记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证人陈某乙、李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的手机截图、罗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关于“50分翻倍”微信群截图材料、支付宝、财付通查询结果光盘3张;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了“50分翻倍”的微信群,利用“拱趴大菠萝”APP组织群内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雇佣了被告人陈某甲对赌博群进行管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496页。
3.认罪认罚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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