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5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内,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用于销售牟利,于2019年12月12日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已开具的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244张,虚开金额累计1700万余元;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税价合计80余万元,虚开税额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证明;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丙、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朱云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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