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新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以来,南京易乾宁金融咨询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担任该分公司团队长,2016年1月至4月担任该公司总监,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31.1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担任该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7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新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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