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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走私废物)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2年****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盲,身份证号码4406221942********,系“粤******”铁质渔业辅助船的船主,住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6221966********,个体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从香港深水涉等地的旧电器市场购买废旧电器,后通过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走私进境,再由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铁质渔业辅助船在西江江顺大桥附近水域接驳,并用货车运输至客户的店铺或仓库。

2019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西江江顺大桥附近水域从“桂**”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上接驳走私进境的废旧电器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粤******”铁质渔业辅助船上缴获走私进境的废旧电器1881.5千克、旧音像制品114千克、旧乐器等物品43千克。同日,侦查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旧电器城相关店铺、仓库内缴获从香港走私进境的废旧电器一批:从被告人陈某甲的店铺和仓库缴获9779.9千克;从证人陈某乙的店铺和仓库缴获3159.5千克;从证人陈某丙的店铺和仓库缴获3880.5千克;从证人黄某丙的店铺和仓库缴获1805千克;从证人王某某的店铺和仓库缴获1480千克;从证人彭某某的店铺和仓库缴获388千克;从证人关某甲的店铺和仓库缴获155.5千克。

经检验,缴获的上述废旧电器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共走私废旧电器22529.9千克,被告人陈某甲共走私废旧电器9779.9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廖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关某甲、宾某某李某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丙、关某乙、彭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2物证、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

3鉴定意见;

4书证;

5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21765****;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70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在扣的走私废旧电器、“粤******”铁质渔业辅助船及相关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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