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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22420*********,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单元**室,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32120**********,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村**号,现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用买来的多个QQ号伪装成明星的私人帐号,吸引粉丝参加福利活动,以后期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6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骗取他人钱款,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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