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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等3人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61号

被告人黄某某山喜,黄山喜,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高中文化,河南豫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河南豫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乡**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豫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楼乡**楼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负责,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3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山喜在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路与中方园路交叉口东北角天伦水晶城小区1号楼一间门面房二楼成立河南豫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招聘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为公司客户经理,三名被告人让业务员从网上发布以低首付或者零首付购车的虚假承诺、隐瞒贷款成功后贷款公司会将首付款返还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现金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山喜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收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贷款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山喜有期徒刑一年某甲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某乙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山喜、张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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