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嘉定镇马鞍山社会卫生服务中心)院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案发前住信丰县嘉定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6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5日至8月8日寄押至泉州市看守所)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现住信丰县嘉定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西牛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2,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2***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赣州市南康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现住信丰县嘉定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全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信丰县马鞍山医院于2011年1月被信丰县卫生局批准设立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为肖某某。2011年4月,肖某某与漳州都市妇产科医院法人代表吴某某签订《托管协议书》,约定信丰县马鞍山医院由吴某某托管经营12年,吴某某每年向肖某某支付托管费23万元。随后,吴某某委托被告人黄某某对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全权经营管理,吴某某和黄某某约定了各占股份情况。2013年7月18日,该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院,后续又与信丰县医保局签订了《信丰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本》及《补充协议》,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被告人陈某某随同其丈夫黄某某(两人于2018年3月5日协议离婚)一同对医院进行经营管理。医院陆续聘用被告人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为住院部医生,聘用被告人黄某甲为住院部主任(对外称副院长)。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黄某某安排黄某丁、温某某等人到周边乡镇宣传,黄某丁、温某某等人根据黄某某的授意,向群众宣传到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可以接受免费治疗,且有一定经济补偿等内容。通过上述宣传,黄某丁、温某某等人介绍了大量病人在该医院就诊。病人到医院就诊后,黄某甲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使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病人符合住院条件,并向病人开具《住院证》。病人分配到住院部的医生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处后,经管医生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按照黄某某、陈某某、黄某甲的要求,根据《入院证》诊断情况及后续诊断情况,对照陈某某、黄某甲制作提供的治疗项目模板,开具对应的虚假入院、病程、检验、手术、用药等记录,制作形成虚假病历材料。由陈某某核对汇总病历材料、医保数据、医保报账材料后,按照“按床日付费”、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报账程序向信丰县医保等部门报账,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通过上述方式,2017年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就病人虚开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信丰医保等部门申报医保补偿报销金额1766382元,涉及437人次,实际获得医保补偿报销金额1411869元,扣除当年未拨付10%的考评金366091元,实际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045778元,由黄某某支配使用。黄某甲、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除领取工资外,对照自己的“业务量”,从医院医保资金中获得提成。
2018年5月15日晚上,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口头传唤归案。2018年8月5日,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寄押至泉州市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关押在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民警在黄某某办公场所依法搜查时,查扣现金66277元。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4万元、2万元、2万元、1.1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印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物证;3.证人黄某戊、黄某戌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有关诈骗金额核算的说明及补充说明;6.辨认笔录;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作为信丰县马鞍山医院的经营管理人员,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虚开手术,制作虚假病历材料,形成虚假医保数据、材料,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补偿资金,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情节;被告人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曾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8册。
3.涉案光盘99张随案移送。
4.电脑等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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