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大道**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从湖北,途径昆明、保山、凤尾等地,于5月11日到达镇康县**镇。同年5月12日6时20分,三人结伙准备从镇康县**镇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途径镇康县**镇中缅边界“1**”界桩附近巡逻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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