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在进某某李渡镇林春大道的麻将馆内,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提供场所,供桂某某、汤某某等20余人斗牛赌博,从中抽头获利。
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斗子钱,参赌人数超过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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