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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楼**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院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 ,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占某某急需用钱,通过他人委托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其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因为占某某贷款用途主要为归还其在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其不想让家里人知道,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了赚取帮占某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费用,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了二份占某某的离婚证,并使用软件伪造“江西**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江西**有限公司与占某某之间的挂靠协议,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业务办讫章,虚构了一套占某某在该行的银行流水,并将以上虚假的资料提供给南昌市新建农商银行**支行,为占某某获得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非法获得中介费37500元。2019年7月,占某某家人发现后,帮占某某将该笔银行贷款归还并报案。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牟取贷款中介利益,伙同他人一起,伪造占某某的离婚证、“江西**有限公司”印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业务办讫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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