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楼巷**号**栋**房,住雷州市朝阳村**道**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村**号,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0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约500本,向他人转售,获利2万元左右。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租赁房屋、购置设备和原料,购买伪造的印章后,雇用陈某某参与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两人先后共计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约1500张(本),获利6万元左右。
2020年7月10日,办案民警对黄某某、陈某某租住的广东省雷州市官茂村全茂二区41号5A住房及黄某某的家庭住房分别依法搜查,搜查并扣押了黄某某、陈某某使用的假的国家机关印章103枚,行业协会印章等41枚,共计144枚;塑封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1张;旧版特种作业操作证228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95本,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255张,卡片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7张,以及打印机、卡片写入机钢印架、制证原材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贩卖假的国家机关证件,然后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贩卖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受被告人黄某某的雇佣、安排,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黄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四个月,分别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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