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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社区**公寓**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4月22日、7月19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起在淘宝网经营刻章店铺,在明知提供刻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以及公司印章服务需经公安机关审批,且需按规定审查刻章人资质、经办手续等材料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为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刻制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共计12枚,获利240元。公安机关另在其家中查扣已制作但未来得及寄付的南京儿童医院药学部印章1枚。具本分述如下:

1.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等人不具有刻制国家机关印章资质,具系刻制假章用于制作假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为其刻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专用章”、“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起重工作人员证书专用章”、“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示范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证书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获利150元。

2.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许某某等人无刻制公司印章资质且未提供相应刻章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黄某某伪造“南京麦琪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雷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亿合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迅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顶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天宇网格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6枚,销售给许某某等人,获利150元,转给上家黄某某刻章费用90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营业制造、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6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枚、伪造公司印章6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某无刻章资质,在未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下,作为中间商寻找刻假章客户并交由黄某某伪造制作后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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