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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乡**村**号。因嫖娼行为于2013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于2013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原系广**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2019年3月期间,三人经预谋后,先后三次利用到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号的仓库进行撤店交货之机,伺机盗取仓库内的保健品。第一次共盗取18盒(共342瓶)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经鉴定,价值44388元人民币);第二次共盗取16盒(共288瓶)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经鉴定,价值39456元人民币);第三次共盗窃8盒(共96瓶)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经鉴定,价值1536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阳某某、吴某某二人驾驶租来的一辆小汽车来到宝安区**街道罗田**大道**号的仓库,二人将对着仓库的摄像头转向楼梯方向后,使用吴某某事前配制好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实施盗窃,二人共盗取8盒(共96瓶)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经鉴定,价值1536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18分许,被告人阳某某、吴某某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进入该公司仓库内盗取6盒(共108瓶)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经鉴定,价值14796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0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阳某某、吴某某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进入该公司仓库内盗取10瓶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经鉴定,价值1600元人民币)、6支古莉康牌肌肤养护精华乳(无法估价)。

2019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吴某某再次进入该公司仓库欲实施盗窃,因仓库存货不多,担心被发现,二人未盗取保健品便离开。

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5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对面**路**号**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龙岗区**村**公寓**室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从其住处查获涉案的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64瓶、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12瓶;在龙岗区**市场**公寓**室抓获嫌疑人阳某某,并从其住处查获涉案的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54瓶、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33瓶及古莉康牌肌肤养护精华乳3支。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蜂胶软胶囊、红花红景天软胶囊、肌肤养护精华乳(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司损失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说明、入库单、出库单、产品进(销)货记录、统计表、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阳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月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阳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三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光盘一张;

6.缴获的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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