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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阎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1-2-1。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街**号3-7-2。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189,现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8-3-60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24。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189。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6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周某甲、阎某某、周某乙、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被告人黄某某听从上级“峰哥”(在逃)的安排,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等人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并将银行卡收到的转款现金取出,后按照上级“峰哥”的要求,再现金汇入指定的账户,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1日,广西省南宁市被害人陈某某被网络诈骗90余万元。该被诈骗款项在流转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指使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取出20万元。

2.2020年9月2日,四川峨眉山市被害人张某某被网络诈骗96.2万元。经查,该被诈骗款项流转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指使王某某、阎某某、周某甲、曲强绪等人提供银行卡各取出20万元。

3.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害单位海南某某有限公司被网络诈骗80万元。经查,该被诈骗款项在流转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周某甲、周某乙提供银行卡各取出20万元。

4.2020年9月8日,被害人宁某某被网络诈骗25万元。经查,该被诈骗款项在流转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刘某甲取出9.9951万元。

5.2020年9月9日,德州市德城区被害人刘某乙被网络诈骗35万元,德州市夏津县被害人苗某某被网络诈骗30万元,山东临沂市被害人刘某丙被网络诈骗30万元。经查,三笔被诈骗款项在流转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刘某甲取出现金10万元,指使阎某某取出现金15万元,指使王某某安排他人提取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等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等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周某甲、阎某某、周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周某甲、阎某某、周某乙、刘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阎某某、周某乙、刘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周某乙、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189;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24;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63。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9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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