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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闵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商务区拆迁项目于2012年12月启动,武汉市江岸区**号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该房屋系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所占土地原为湖北**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通过购买、扩建等方式取得武汉市江岸区**号的无证房屋。

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取虚增被拆迁户数、隐瞒房屋建筑年代的方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黄某某闵某某分别拉拢利用姚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16名亲友冒充江岸码头160号住户,黄某某私刻湖北**物流有限公司印章、伪造湖北**物流有限公司的《报告》、《情况说明》、《职工住房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将闵某某和上述16人冒充该公司困难职工,以分配住房为名,使江岸码头160号住户拆分成17户,骗取国家搬迁奖励款共计人民币31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为骗取拆迁款,将江岸码头160号拆迁面积1499.42平方米中的337.79平方米谎称为2008年1月1日以前所建,按照国家拆迁政策,获得同类有证房屋85%的评估价补偿,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27080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关于**仓库闵某某等17户骗取拆迁资金的报告、报告、情况说明、职工住房明细表、房屋调查一户一表、房屋拆迁评估单、项目房屋拆迁结算单、拆迁事务所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搬迁安置补偿清单、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记录单、暗楼(隔热层)补偿记录单、兴业银行补偿金处理后清单、兴业银行交易明细表、武汉**江岸**公司航摄影像图、武汉**江岸**公司房屋面积测算表、关于调取黄某某合同诈骗案有关证据的情况说明、关于闵某某等17户房屋建成时间为2008年10月份以后部分涉嫌诈骗金额的情况说明、《二七沿江片1期、3期、3-1期地块房屋拆迁执行细则》、司法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讯问光盘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虹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无联系方式),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联系方式:1592750****)。

2.刑事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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