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路**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路**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钟某某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钟表城D050档,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10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的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 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以及销售账本一批。经鉴定,查获的手表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账本记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79.5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涉案的“OMEGA、LONINES、HUBLOT、ROLEX、CARTIER、PATEK PHILIPPE、AP”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手表等物证;
2.商标权资料、账本、租赁合同等书证;
3.被害公司委托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8*******。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2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扣押的假冒手表、手机等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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