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弄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单元**室。2012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八里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钟某、徐某某、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黄某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买毒品,钟某接到电话后,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濂溪区德化小区附近卖给钟某一小袋约0.3克的冰毒,钟某微信转账给蔡某某毒资400元。被告人钟某拿到毒品后,在德化小区北门一小卖部附近,将毒品以400元价卖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遂在德化小区北门附近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500元,从中获利100元。
2.2020年7月12日下午13时许,钟某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后徐某某在濂溪区万达华府C区门口卖给钟某约1.2克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九江市开发区前进新村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某居住的濂溪区怡溪苑36栋904室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净重1.5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钟某在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钟某居住的家中卧室抽屉内查获疑似毒品5小袋(净重共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濂溪区万达华府C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徐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1.2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濂溪区怡和苑二期41栋1单元202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钟某、徐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5.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钟某、徐某某、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钟某系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钟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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