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内蒙古自治区**市**旗******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旗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0日,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旗**乡**村**组;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1月27日释放。2020年11月10日,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7日白天,被告人黄某某驾车从**旗来到甘南县**乡进行踩点,准备在场院上偷玉米,后在**村**屯的场院上发现一堆玉米粒,确定要盗窃的目标后,黄某某返回家中,10月28日凌晨,黄某某驾驶半截货车拉着被告人郭某某,带着一块苫布、两个簸箕来到黄某某白天踩过点的场院上,将车停在**村**屯王某某的玉米堆旁,二人将王某某的玉米粒装满一车斗后,驾车返回内蒙古**旗**乡**村的家中,然后将玉米粒卸在自家房后的晾台上。此次黄某某在踩点过程中,还发现**村**屯的场院上有一堆玉米粒。

2、2020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半截货车拉着被告人郭某某,带着一块苫布、两个簸箕,前往甘南县**乡**村**屯踩过点的场院附近,黄某某、郭某某二人先是在车上睡觉,等到11月01日凌晨的时候,二人将车停在**乡**村**屯李某甲的玉米堆旁,然后将李某某的玉米粒装满一车斗后,二人驾车返回内蒙古**旗**乡**村的家中,将玉米粒卸在自家房后的晾台上。此次黄某某在偷完**村**屯场院上玉米粒的返回途中,发现**乡**村**屯的场院上,放着两堆玉米粒。

3、2020年11月0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半截货车拉着被告人郭某某,带着一块苫布、两个簸箕前往甘南县**乡**村**屯踩过点的场院附近,二人先是在车内睡觉,等到11月02日凌晨的时候,黄某某、郭某某二人将车停在场院上,然后分别将**乡**村**屯周某某、**乡**村**屯李某乙两家的玉米粒装在车斗上,装满一车斗后,二人驾车返回内蒙古**旗**乡**村的家中,然后将玉米粒卸在自家房后的晾台上。

4、2020年11月07日白天,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半截货车拉着被告人郭某某,准备在场院上偷玉米,在行驶到**乡**村**屯的时候,发现该屯场院上有玉米粒,确定盗窃目标后,黄某某返回家中,11月07日晚上,黄某某与妻子郭某某驾驶半截货车,带着一块苫布、两个簸箕前往白天黄某某踩点的场院附近,二人先是在车内睡觉,等到11月08日凌晨的时候,黄某某、郭某某二人将车停在**乡**村**屯张某某的玉米堆处,把玉米粒往车斗上装,将车斗装满后,二人驾车返回内蒙古**旗**乡**村的家中,然后将玉米粒卸在自家房后的晾台上。    

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二人,先后在甘南县**乡**村**屯、**乡**村**屯、**乡**村**屯、**乡**村**屯等地多次流窜作案四起,每次实施盗窃均为黄某某踩点后,驾驶东风小康牌半截货车拉着郭某某进行盗窃,共盗窃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五家的玉米粒共计东风小康牌半截货车四车斗一万余斤,经甘南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一万斤玉米总价为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黄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黄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穆  亮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