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5751,汉族,中专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33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郑**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村路旁的“**汽车修理店”门前,发现陈**存放的一个大货车轮胎(带有轮毂)后,两人密谋盗窃该轮胎销赃后平分赃款。当晚21时,由被告人黄**将该轮胎搬移到兴港路边,然后由被告人郑**驾驶农用四轮车到达现场,二人合力将轮胎搬上车运到**村郑**家中存放。该轮胎为成山牌CST11312R22.5,轮毂为正兴牌22.5×9.00(经北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655元人民币)。破案后,该轮胎已由北海市公安局兴港派出所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黄**于2020年7月30日23时30分许接到北海市公安局兴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汽车修理店”向办案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结论;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郑**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