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4********,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6********,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健身推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雷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0时许,民警在广西南宁市青某某古城路9号优程酒店409、509、436房内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经查,2019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雷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喜达莱、优程酒店等地,利用微信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其中刘小文、黄某某、邹某某为股东,雷某某负责财务、安排卖淫女接客、招揽客人。根据雷某某发给黄某某的三张记录单显示,已有45次卖淫嫖娼行为,款项合计人民币48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涉案手机微信聊天截****;
2.证人郑某甲、林某某、胡某某、郑某乙、牛某甲、金某某、牛某乙、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为该卖淫组织的股东,管理和控制她人卖淫,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为该卖淫组织提供财务结算、安排卖淫女接客、招揽客人等,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雷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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