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4月7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住址贵州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7年11月30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9日由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县草海镇居民涂某某(出生于19**年*月**日)患有先天性腭裂、严重癫痫疾病和一级听力精神残疾。自幼母亲去世,后由外祖父母抚养,其外祖父母去世后,涂某某与其姨妈涂某甲共同生活,由涂某甲照顾。后涂某甲常到其儿子家中帮忙带孙子,涂某某常一人在家居住。2017年1月的一天,涂某某在逛本县宾隆重超市时与在该超市上班的被告人黄某某认识,因黄某某多年前便认识涂某某,黄某某便问涂某某是否已结婚,涂某某告诉其还未婚。黄某某便提出帮其找个婆家,以后有个依靠,涂某某表示同意。此后,涂某某到黄某某家中,黄某某便与已嫁到河南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的干女儿赵某某联系,让赵某某帮忙给涂某某介绍对象。同年2月初的一天,因赵某某弟弟赵某甲要到赵某某家中玩,赵某某便让赵某甲联系黄某某,黄某某便让其丈夫被告人邱某某陪同涂某某与赵某甲一同到河南省赵某某家中。此后,赵某某给涂某某介绍了几个对象均未果。涂某某便打电话要求黄某某到赵某某家出主意,邱某某随后返回威宁接到黄某某,与黄某某一起来到赵某某家中。黄某某与邱某某到赵某某家中后要求涂某某称黄某某为“婶婶”,称邱某某为“叔叔”,在二人家中已生活了七八年,涂某某表示同意。此后通过赵某某和当地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介绍,石某甲、石某乙父子于2017的2月28日来到赵某某中,石某甲和涂某某均满意对方。2017年3月2日,石某甲、石某乙父子等付给赵某某和郭某某介绍费各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并付给慌称是涂某某“婶婶”和“叔叔”和慌称与涂某某共同生活了七八年的黄某某和邱某某“彩礼”现金人民币5万元。涂某某随后和石某甲办理了结婚证,并到石某甲家中生活。被告人黄某某和邱某某随后将得款大部分存入邱某某的银行帐户后返回威宁。此后,涂某某因不适应当地环境,提出要返回威宁,石某甲家人提出返还“彩礼”等,并与涂某某联系黄某某、邱某某,黄某某、邱某某均否认并拒不退还。
2017年3月24日,石某甲向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报警。同年4月6日将涂某某送回威宁家中。次日,涂某某在家中自杀身亡。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退还给了石某甲家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邱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邱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的陈述;3、证人涂某兴、赵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涂某甲、涂某乙、赵某甲、涂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婚姻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欠条、收条、涂某兴残疾人证明和病历、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9月27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2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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