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4********,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是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接受同案人柯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为柯某某加工一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冒牌化妆品,其后黄某某将此事告知该厂生产主管邓某某,由邓某某在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组织工人将由柯某某提供的“VICTORIA’S SECRET”、“DIOR”香水原料加工为成品,
2020年1月9日,民警对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二楼仓库查获侵权商品“VICTORIA’S SECRET”、“DIOR”品牌香水系列产品一批(经鉴定涉案总价值2609790元人民币)。并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 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7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VICTORIA’S SECRET香水喷雾(CHARMED) 1930瓶,250 ml/瓶;VICTORIA’S SECRET香水喷雾空瓶22300个,250ml/个;Dior香水1395瓶,100ml/瓶,VICTORIA’S SECRET香水喷雾(SHEER LOVE FURT) 350瓶,250ml/瓶;VICTORIA’S SECRET香水喷雾共3100个,250ml/个;VICTORIA’S SECRET瓶盖共5000个;Dior香水共750瓶,100ml/瓶;原料2桶;打码机1台;拧盖机2台,灌装机2台;《生产计划单配套明细表》 2张,详见扣押清单号0004324、0004325,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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