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居委**路**号**房。因复制他人相片及视频并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里**镇**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号:a-hh****、昵称“**”;QQ号9********、昵称“**”)、邓某某(微信号:AL288****、昵称“**”或“**”)等人各自使用微信或QQ发布卖淫招嫖信息,并谈号嫖娼费用人民币600元至800元不等,由嫖客去宾馆开房,卖淫女上门收费并卖淫后,将其中的300元转账给介绍卖淫的同案人微信号wd****(未到案),后同案人微信号wd****将其中的2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邓某某的微信号dsl12****,邓某某再将其中的100元通过微信(微信号AL288****)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号huangruijie****,昵称“**”)。
经查证,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同案人微信号wd****等人于2019年2月13日介绍巨某某、许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9年7月13日介绍巨某某、毛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9年7月13日介绍骆某某、张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9年7月19日介绍骆某某、吴某某武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9年7月21日介绍巨某某、许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9年10月26日介绍巨某某、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从2017年至被抓获期间,其介绍卖淫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办案说明材料;涉案酒店出具的住宿登记单据、证明;涉案微信截图;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巨某某、许某某、毛某某、林某甲、骆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玉 云
检察官助理 黄 睿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贰册、补查卷壹册,补充材料柒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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