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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2018 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1********,大专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2018 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另案处理)。随后**金融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的利息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营”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2月起,**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宝”“亿宝贷(幸福钱庄)”“**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作为理财平台非法吸揽公众资金。2017年8月起,**金融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由贵州**公司作为转让方的“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起**金融公司相继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南开花园分公司、天津西营门分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等十一家分公司用于非法吸揽公众资金。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 年6 月份入职**公司南开区红旗路门店担任**,后担任**、**,负责团队管理和销售业务。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5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597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6 年1 月份入职**公司南开区红旗路门店担任**,后担任**,负责团队管理和销售业务。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288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4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投资人的证言与书证材料;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受雇于**金融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巨额投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在主犯周某某投案自首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李俊海、马文静、俞倩、王静

检察官助理:廖林、姚家康、孔令营、孙嘉毅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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