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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阳市**区**路西侧**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阳市**区**镇**村小**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租赁南阳高新华仁医院两间房屋,雇佣宣传员赵某某、司机周某某等人驾车到邓州市白牛乡、汲滩镇村民家中,以免费体检的名义,先后哄骗师永录等11名贫苦户、残疾人到租赁医院房间内,经程序性体检后,由雇佣医师张某某按照设计套路,诱骗被害人购买高价药品,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利。经核算,诈骗共计人民币11879元。 

1、2020年5月20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免费体检的名义哄骗邓州市白牛乡邵营村贫困户师某甲、师某乙、彭某某购买高价药品3537元。

2、2020年5月22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白牛街村民陈某某购买高价药品559元。

3、2020年5月27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邓州市汲滩镇河口村北河口五保户徐某某购买高价药品1729元。

4、2020年5月27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汲滩镇河口村北河口村民李某某购买高价药品559元。

5、2020年5月27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汲滩镇河口村北河口残疾人孙某甲购买高价药品948元。

6、2020年5月一天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免费体检的名义哄骗邓州市汲滩镇张井村申庄残疾人孙某乙购买高价药品1000元。

7、2020年5月29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汲滩镇孙寨村街北庄村民张某某购买高价药品1659元。

8、2020年5月30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汲滩镇罗营村史家场村民安某某购买高价药品859元。

9、2020年5月30日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汲滩镇罗营村史家场村民李某某购买高价药品1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体检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牛盼盼证言;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师某某等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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